滨州学院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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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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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肃团的纪律,维护共青团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正式团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所有团员。
第三条 团员违犯团纪,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其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团内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第四条 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改正了错误的,应按期解除察看,恢复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予开除团籍。
第五条 违犯国家刑法,受刑事处分的:
(一)一般应予开除团籍;
(二)团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也可以不开除团籍,但必须给予团纪处分。反革命罪犯不在此例。
(三)因某些过失犯罪或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犯罪被处刑期较短的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表现一贯良好,也可以不开除团籍,但应给予其它团纪处分。在监禁期间,停止组织生活。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一)错误性质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团籍;
(二)错误性质及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留团察看以下的处分(包括留团察看,下同)。
第七条 违犯学校纪律,行政上受到处分的,团内原则上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小的,给予警告以上(包括警告,下同)、留团察看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九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侮辱和诽谤他人,破坏安定团结,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
(一)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团察看以下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
(一)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教不改且影响极坏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不执行团的决议或在行动上公开诋毁、对抗团的决议,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极大的,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好人好事好现象不支持,对坏人坏事坏现象不抵制,不制止,视影响及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团内干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使工作蒙受损失的:
(一)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十四条 团的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压制、打击报复持不同意见者,侵犯团员民主权利,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妨碍团干部依职务履行义务,对团干部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其他违纪行为,比照本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 违纪以后,主动认识、检查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酌情从轻处理。
第十八条 违纪以后,拒不认错或认错态度不好的酌情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团纪处分者,年内不得参加团内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条 违纪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对团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基层团组织对团员的处分意见上级团组织可以进行修改。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团组织也可以直接对团员以纪律处分;
(二)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由团总支批准,报院团委备案;
(三)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总支审核,报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均须具备下述材料:
(一)本人检查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书面处分决定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下达前,应将书面处分决定通知被处分的团员。团员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二日之内,向批准处分的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并要求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批准处分的团组织在接到团员的申诉和复议要求后,要对处理决定进行认真复查,并尽快将复议结果告知受处分的团员。
第二十三条 团员处分决定下达后,应将书面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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